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从事废旧物品回收,车辆清洗、维修,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倾倒和排放污泥、污水、废油、餐饮废水等废弃物污染路面和公共场地。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