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城中村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