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辖区)内历史建筑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建筑保护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