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地区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在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典型性的;
(四)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或者重要组织机构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历史建筑的种类包括民居、祠堂、书院、会馆、商铺、寺观、楼阁、厂矿、作坊、牌坊、戏台、桥梁、驿道、巷道、码头、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沟渠、墓、塔、亭、坝、井等。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