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第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