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监察机关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建立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受聘专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对评聘过程和结果不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的;
(四)不建立受聘专家个人工作档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受聘专家进行必要培训的;
(六)违反程序和规则提供评标专家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