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