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 招标投标程序/第四节 定标第四十九条有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