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并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

(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全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五)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对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标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