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