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推行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国家或者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编制示范文本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使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