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土地法规应追究法律责任的;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