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第十六条已修改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由其共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超越管辖权限受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所作的行政处罚(理)决定无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