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相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建筑位置、面积等事项;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违规装修、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损坏绿地、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行为;

(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价格公示,查处违规收费等行为;

(五)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犬只饲养管理等行为;

(六)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电力部门对电力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养护和管理,协调处理因电力引起的矛盾纠纷;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监督检查;

(八)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依法查处占用消防通道、毁坏消防设施等行为;

(九)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危害、破坏人防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

(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新建物业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及共享使用等工作;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