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和资料,随时接受业主查询:
(一)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库)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每年至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