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是不得与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