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通过昆明人大网、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宜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