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有关委员会应当研究并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情况交换意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