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并向大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