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10名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