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有关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委员会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