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禁止与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禁止向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商品种子生产的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原种种子;未经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书面同意,禁止收购其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