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用于食用农产品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