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定点屠宰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企业等单位在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和经营档案,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对运输和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相应的冷藏设施;

(三)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

(四)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

(五)与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六)发现经营质量不安全的农产品,应当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