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告知承诺制,是指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的审批事项,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相关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且符合基本条件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