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申请人违反本条例有关告知承诺制规定的,审批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