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在受理时发现存在明显虚假承诺的,可拒绝接受承诺,不予办理有关审批事项。

审批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应当在作出批准后的二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后续监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