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第三十八条有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