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生态电价政策。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