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称采供血成本费用)。

用血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