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擅自在城市森林公园内进行放牧、捕捞、采药、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

禁止在生态核心保护区和生态缓冲区内进行开垦、采矿(地热、温泉除外)、采石、挖沙、采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以及损害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