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修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三)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