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等提供物业服务的,录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

(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