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侵占、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

(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物品等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等行为;

(七)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者产生震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

(九)擅自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