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同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