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解散业主委员会:
(一)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二)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及公共秩序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
(四)违反财务管理、工作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解散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