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八)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权属和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第四至八项每年公布不得少于一次,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业主有权查阅、复制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业主委员会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