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条已修改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不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九十日。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筹备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