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