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