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城区居民住宅区配建幼儿园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用地等相关手续。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自愿无偿建设的,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无偿建设协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成普惠性幼儿园,并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