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将建设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