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内容和频次维护保养,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15年以上或者故障多发的电梯每10日至少维保一次。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