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