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免费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查询缴费记录或者个人账户提供服务。当事人提出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