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会应当督促缴费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