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