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鼓励自由职业者等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的,可以采用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和定期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