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自由职业者等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续保的,可以采用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和定期缴费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