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干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