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