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第三十条有效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